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簡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4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段瑞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諺錦 間請求修繕房屋漏水等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民國107年9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3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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