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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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270號
原   告  許誠文
       陳怡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宣鴻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1,84
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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