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小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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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小字第544號
原 告 鄭志章
訴訟代理人 陳侑希
被 告 吳宇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
程序;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
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
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96,0
00元,及自民國107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故由本院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惟於本件訴
訟進行中,原告具狀擴張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0
3,934元,及自107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是核原告請求給付之內容,已非屬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8所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之範圍,本院認本
件適用小額程序不適當,應改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