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408號
上 訴 人 洪得水
洪得卿
上列上訴人因回復原狀事件,對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1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