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交簡字第761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121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貳、前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二、被
害人甲○○、丙○○於警訊中之指述。三、道路交通事故調
查報告表附現場圖、照片28張、肇事逃逸追查表及車籍作業
系統查詢認可資料附卷。四、國泰綜合醫院所具被害人甲○
○之診斷證明書附卷可證,被告罪證明確,應依法論科;惟
查,被告現有正當職業,交通事故發生後已與上述被害人和
解,賠償損害,有和解書二份在卷可稽,且犯罪後尚知悔悟
,坦承犯行,因認被告經此罪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
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三
年,藉啟被告自新之機。
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款,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