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四三號
原告乙○○
送達代收人: 劉啟輝 律師?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一百六十三萬元,應繳裁判費一萬七千九百三十一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一萬七千八百八十六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雅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黃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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