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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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四○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簡士琦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壹拾壹萬貳仟壹佰陸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仟柒佰肆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叁仟貳佰叁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叁仟壹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小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