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九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大盛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林大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林大盛因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准予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因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趙義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