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訴字第八四一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林錦昌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兩造就此曾以書面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所簽授信約定書第十二條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本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翁禎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