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三一號
原告甲○○○○?
訴訟代理人丁○○律師複代理人乙○○住台北市○○路○段十三之一號二樓被告丙○○住台北市○○路○巷○○號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信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B書記官吳美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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