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三八號
原告金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祺
送?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耀文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壹仟貳佰陸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壹佰壹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叁佰叁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貳佰捌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施月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傑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