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538號原告 洪朝朗 被告 謝秀旻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3月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書記官巫偉凱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538號原告 洪朝朗 被告 謝秀旻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3月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