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34號上訴人即被告之母 毛文珠 被告 林柏志 選任辯護人 龔厚丞 律師
梁徽志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45條固有明文。然所謂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得為被告利益獨立上訴,係以被告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前提,被告係完全有行為能力之人,則根本上無法定代理人之存在,自不能以尊親屬或家長名義獨立上訴(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405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362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毛文珠係被告林柏志之母,固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惟被告業已成年,且精神健全,並無其他限制行為能力之情形,上訴人雖為其母,但顯非法定代理人,自無得以獨立上訴之權。是本件上訴即非合法,依前揭說明,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曉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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