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64號原告 陳崴 任
丁雅俞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嘉蔚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6年1月17日核發106年度司促字第1449號支付命令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66,3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8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