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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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3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張勝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以105年度補字第224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10元,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月6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書記官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