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50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吳三培 被告 張振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後,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15,026元,應繳裁判費66,5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038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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