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羈更一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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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羈更一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羈更一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威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他字第3275號),聲請羈押被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威佐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嫌,有卷附資料可稽,犯罪嫌疑重大,重罪有逃亡之虞,且否認犯行,有勾串證人之虞,請准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二、查,被告已於民國105年7月6日另案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既已因另案而遭羈押,本院即無從再將被告羈押。職此,本件聲請於法尚有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美華
法官陳怡君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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