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6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86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侑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世召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李世召之身分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工作證等),證明文件內容須有相對人現於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