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4年度鳳小字第48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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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鳳小字第486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告 潘建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394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5,39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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