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50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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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060號

聲請人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恒毅

非訟代理人 黃瑞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晉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陳石川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晉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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