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50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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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060號
聲請人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恒毅
非訟代理人 黃瑞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晉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陳石川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晉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