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8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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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89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雷駿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芳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轉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相對人已履行「新轉機專案系統升級建置與維運合約書」所載對待給付義務之釋明。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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