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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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47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林錫儀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複代理人 何偉斌 律師被告鋆洤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清堉 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 律師
蔡頤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