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142號上訴人 葉明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松洲 等間,104年度上字第142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200,000元,應徵收裁判費78,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及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夏金郎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書記官歐貞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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