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110號債權人 蔡仁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瑞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台端於105年5月10日之陳報狀聲請人與狀末具狀人之印文
仍相異,如本件債權人係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具狀更正聲請人之記載。
㈡查報債務人「正誠汽車」之正式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