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補字第124號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豪群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6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麗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補字第124號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豪群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6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