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2號聲請人 李慧曦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10年2月19日本院所為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人已於同年8月6日收受該裁定,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5-53頁),依前所述,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劉娟呈法官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書記官詹雅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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