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93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元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元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元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現正在監執行。茲因受刑人奉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
8年1月31日以107年度審原訴字第1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定應執行刑為8月,並於108年3月4日確定;②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09年7月3日以109年度原訴緝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於109年8月4日確定;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9年6月15日以109年度審原訴緝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於109年7月21日確定;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9年7月3日以109年度審原訴緝字第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於109年8月4日確定,上開①②③所示罪刑,經本院於109年10月14日以109年度聲字第399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並於109年10月28日確定,①②③④接續執行,其於109年3月9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9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9月9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12991號函暨檢附之該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忠晏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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