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9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睦庭上列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睦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睦庭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8月。於民國108年9月24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0年9月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分別因:㈠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9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㈡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0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9月確定;㈢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20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揭㈠至㈢之罪刑,嗣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5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業於110年9月9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9月9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1543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1紙在卷可憑。又受刑人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年1月29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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