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475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文化資產保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五○號
原告財團法人台北市春生堂大稻埕基督長老教會代表人甲○○原告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大稻埕教會代表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
胡志彬 律師被告台北市政府代表人丙○○市長)訴訟代理人戊○○
丁○○己○○右當事人間因文化資產保護法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於第二法庭為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吳慧娟法官蕭惠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官李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