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侵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侵附民字第8號原告黃○娟(真實姓名及地址詳卷)法定代理人林○玉(真實姓名及地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 律師被告陳○安(真實姓名及地址詳卷)法定代理人陳○勝(真實姓名及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2年度侵訴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少年法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簡廷恩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官佳慧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