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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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號原告 邱雨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郁民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原告自己、被告黃郁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原告就被告 曾匯茹 部分,未載明其地址,致本院無從送達文書。是請具狀:①查報被告曾OO的住居址;或是②查報其他可供調查之訊息(例如:出生年月日、手機號碼、車牌號碼、工作公司及其地...等)。
四、查報離婚訴訟之案號、判決否?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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