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9號原告 林雅詔 被告 林雅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徵本件裁判費。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萬57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348元,原告應如期繳納。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書記官葉春涼附表:
請求本金:128萬元(計算式:50萬元+50萬元+28萬元=128萬元)起訴日期:114年1月8日(以本院收受書狀戳章為憑)併算價額部分不併算價額部分利息⒈本金50萬元自111年2月8日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114年1月7日止,按年息5%計算自11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7萬2882.51元利息⒉本金50萬元自112年1月8日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114年1月7日止,按年息16%計算自11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5萬元利息⒊本金28萬元自112年1月16日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114年1月7日止,按年息5%計算自11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2萬7693.99元總計:143萬577元(計算式:128萬元+7萬2882.51元+5萬元+2萬7693.99元=143萬5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