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破字第3號破產人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張秀夏 律師
王戊昌 會計師上列破產人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裁定宣告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並選任張秀夏律師、王戊昌會計師為破產管理人,而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前經破產管理人作成分配表,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2日裁定准予認可,且於異議期滿後因無人異議而告確定,破產管理人嗣即依分配表之金額匯款予各債權人,並具狀本院陳稱已完成分配及提出分配之報告,及提出相符於分配表之匯款資料在卷可佐,揆諸前段說明,本院自應裁定本件破產終結。
三、依破產法第14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文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仁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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