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清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債務人 張富順 代理人 賴成維 律師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之清償能力,應綜合考量債務人之財產、信用及勞力,三者均無法清償債務時,始能認為債務人缺乏清償能力,而屬不能清償。是判斷債務人是否有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宜計算其客觀資產是否大於負債,並綜合衡量債權人利用一般程序追償,是否會使其陷於無法重建經濟生活之困境,或使之客觀上陷於無法重建經濟生活之具體危險等情。次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82條亦有明文。是債務人依消債條例向法院聲請清算時,依上開規定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等文書,俾利法院判斷是否具備清算之原因,且法院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為判斷是否開始清算程序,亦得訊問債務人,並命債務人報告其財產變動之狀況,以為裁定之參酌。況清算程序係為保護有清理債務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足認其欠缺進行清算之誠意,且無聲請清算之真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亦有上開規定之立法意旨可參。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與債權人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亦未能達成共識。又伊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後,經本院於111年10月14日裁定命其於
裁定送達後20日補正如該裁定附表所示文件到院,是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合法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詎債務人逾期未補正,致本院無從認定其財產及收入狀況暨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情形。經本院通知債務人於111年11月21日到場說明,債務人與代理人除僅當庭提出陳報狀概稱:債務人債務總額新臺幣(下同)56萬2,000元,每月固定支出2萬2,250元,名下無財產且無配偶、子女,但需扶養母親,目前居住在母親名下之房屋外,並僅提出受扶養人全戶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明細表為憑。而未依上述裁定詳列聲請清算前2年之收入、必要生活費用、財產與收入清單、財產變動狀況、各項收入證明文件、債權債務資料。且於本院訊問時,始供稱尚有「台銀退休帳戶、高中畢業從事軍職,有領取18%,每個月6千元,帳戶剩下3萬多元」、「清算前2年弟弟每個月給我3萬元,其他不夠我再跟弟弟講,他才有給。因為家裡還沒有分財產,說以後分得後再來扣除」等語(見本院卷第30頁),足見債務人尚有其他金融帳戶(存款與利息)、因預期可繼承財產之信用而取得之金錢收入等,而未如實提出,顯已違反其應負之協力義務,足認其欠缺進行清算之誠意。
㈡再者,依債務人上開所述,每月除可取得弟弟支應之3萬元外
,尚有每月利息所得6千餘元,至少有3萬6,000元可供生活運用,並以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所公告111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1萬4,230元之1.2倍即1萬7,076元計算債務人本人以及其母親之扶養費用(有3人共同扶養),債務人每月至多僅需支出2萬2,768元(17076+17076/3=22768),則債務人每月尚可有1萬3,232元(00000-00000=13232)可供清償債務。而依債務人陳報所負債務為56萬2,000元,只約需4年(562000/13232=42.47,42.47/12=3.5,小數點後一位以下四捨五入)即可清償完畢,亦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等情形,是本件清算之聲請顯與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要件不合,難謂合法。
四、綜上所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債務人聲請於法自有未合,自應駁回其清算之聲請。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