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訴字第4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宗翰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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