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88號原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被告 李柏蒼 (已死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因被告於起訴時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此情形並無法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下同)108年3月28日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惟該被告已於起訴前之105年9月27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是依前開規定,原告對無當事人能力之被告起訴,於法自有不合,且此情形亦無法補正,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