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20號聲請人 郭山田 相對人祭祀公業 郭黃傳 法定代理人 郭耀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72萬4,200元」及【計算式:1,775元×12月×2年又10個月=724,2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6萬350元」及【計算式:每月1,775元×2年又10個月=60,35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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