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8號原告 李勝嘉 訴訟代理人 李暐澈 被告 葉仁吉
葉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第2項「訴訟費用新臺幣9,140元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9,14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蘇冠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