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偉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執聲字第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偉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洪偉勝因犯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引用受刑人洪偉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郁庭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