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7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被告 陳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原告之總行所在地法院管轄,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2條可稽(本院卷第15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總行所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至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書記官蘇俊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