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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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8號原告 黃子晴
黃子芸 黃枳霖 兼上三人之法定代理人 吳嘉蓁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肆佰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肆萬零 陸佰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書記官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