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一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孟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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