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毒抗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毒抗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毒抗字第685號抗告人 陳宏嘉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裁定(109年度毒聲字第1019號)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但其不合法律上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7條、第40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第408條第1項前段之情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11條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陳宏嘉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毒聲字第1019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附具理由,經本院於110年4月26日命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抗告理由,該裁定已於110年5月21日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依前揭說明,抗告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陳信旗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謝崴瀚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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