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3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3598號上訴人即被告 薛忠明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385號,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部分犯罪事實可能涉及罪名變更,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2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汪怡君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思葦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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