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7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麗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碧間 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6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