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勞簡字第58號
原 告 廖祺忻
訴訟代理人 趙乃怡 律師
被 告 燿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巧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書記官蘇彥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勞簡字第58號
原 告 廖祺忻
訴訟代理人 趙乃怡 律師
被 告 燿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巧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