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交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原告 陳雅慧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 律師被告 楊紘棠 被告 加豐行徐秋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訴字第14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陳昱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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