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撤緩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撤緩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撤緩字第4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花進輝
花庭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50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1年度執聲字第249號、110年度執緩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花進輝、花庭毅(下合稱受刑人二人)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2日以108年度易字第50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10月,均緩刑5年,於110年5月20日確定。受刑人二人於緩刑期內未依判決履行緩刑所附條件(給付被害人損害賠償款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核受刑人二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二人之戶籍設在新北市三芝區,有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2紙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院自屬有管轄權之法院,先予敘明。
三、次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如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前開條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緩刑宣告是否得撤銷,除須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各款之要件外,本條並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同條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又所謂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當從受判決人自始是否真心願意接受緩刑所附之條件,或於緩刑期間中是否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考量受刑人未履行條件情形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間,依比例原則綜合衡酌原宣告之緩刑是否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資以決定該緩刑宣告是否應予撤銷。
四、經查:
(一)受刑人二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10年4月22日以108年度易字第500號論罪科刑,其中受刑人花庭毅遭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緩刑5年,並應依如附表所示支付方式,向如附表所示被害人支付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損害賠償;受刑人花進輝遭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5年,並應依如附表所示支付方式,向如附表所示被害人支付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損害賠償,於110年5月20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稽(本院卷第11頁至第19頁、第23頁至第34頁),堪以認定。又受刑人二人於該案確定後,迄110年8月20日 吳秀蓮謝智偉 具狀請求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時,皆未履行等情,有吳秀蓮、謝智偉書寫之聲請撤銷緩刑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本院卷第9頁、第55頁至第59頁),並經受刑人花庭毅到庭陳稱:當時沒有給,我記得有付一次等語(本院卷第51頁),是受刑人二人未如期完成前開判決所示之緩刑負擔,堪予認定。
(二)然受刑人花庭毅陳稱:我不是故意不支付,因為疫情,我太太在家照顧小孩,家裡負擔太重,後來我跟太太離婚,我想要繼續履行,我要跟對方談看看履行條件等情(本院卷第51頁至第52頁),而新冠肺炎疫情自109年起於全球蔓延,大幅衝擊國內經濟活動,因而導致產業受創、國人失業等問題,迄今仍未全面復甦,此為眾所周知之事實,則受刑人花庭毅所述因疫情關係而嚴重影響其工作收入,致無法依緩刑條件履行負擔等情,尚非全然無據。參之吳秀蓮陳稱與受刑人協調每期降為支付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1萬元,後受刑人二人有給付1萬元,故由吳秀蓮、謝智偉具狀撤回聲請撤銷緩刑;另受刑人二人亦有與日盛公司協調降低給付情形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刑事撤回聲請撤銷緩刑狀附卷可查(本院卷第59頁、第63頁、第69頁)。揆諸上情,應可認受刑人二人並無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尚難認其等有違反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情節重大之情形。是受刑人二人因一時經濟困難,未能如期清償,又有履行緩刑應附條件之意願以爭取緩刑機會,尚不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本件檢察官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卓采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被害人損害賠償數額支付方式1吳秀蓮謝智偉2,045,000元受刑人二人自110年5月5日起,按月於每月5日前連帶給付15,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逾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2日盛公司1,180,000元受刑人二人自110年5月5日起,按月於每月5日前連帶給付10,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逾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