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1018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魏伶安
被 告 劉玫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定於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另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1.原告應向本院陳報債務人 王玉霞 所持信用卡是否有換卡及
提高額度之紀錄,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2.若有換卡並提高額度,則原告應向本院陳報其各張卡片之
消費金額各為若干?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官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