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253號
原 告 黃千代
原 告 劉福權
原 告 陳美惠
原 告 陳淑惠
原 告 陳莞惠
原 告 陳宛清
原 告 陳靜芬
前列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秀蓉 律師
被 告 林德旺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 律師
被 告 謝傳周
被 告 黃俊杰
被 告 何相華
被 告 何俊毅
被 告 何麗玲
被 告 何相堂
前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 律師
前列六人共同
複代理人 吳嘉榮 律師
前列六人共同
複代理人 黃文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士簡字第253號請求通行權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七月六日下午四
時整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如兩造於當日無法出庭辯
論請於該庭期日前請假或聲請延期審理。
二、原告應於前項所示審理辯論期日前,提出:⑴原告所有門牌
號碼為臺北市○○路十一之十五號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⑵
坐落在臺北市○○區○○段四小段第六零二號、第六零三號
、第六零四號、第六零五號、第六零六號、第六零七號、第
六零九號、第六一零號、第六一六號等九筆土地之登記謄本
到院。⑶請釋明原告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三日所提出準備書狀
更正後訴之聲明第二項關於請求「應除去地上物」之具體內
容。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官許雅玲